财务支出联签制度

发布者:刘淑华发布时间:2019-05-31浏览次数:2636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财务支出联签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支出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符合合作协议。

2.遵纪守法,严肃财经纪律。

3.注重实效,提倡勤俭节约。

4.强化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5.责任到人,违规操作必究。

第三条 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度。依管理权限不同,设定ABC三组联签程序:A组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财务总监、分管院领导、常务副院长、院长签批;B组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院领导、常务副院长签批;C组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院领导签批。学院章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报销程序见附件。

第四条 签字人的责任

1.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应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2.财务处长应对支出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负责,对票据的合法性负责;

3.财务总监、分管院领导应对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学院利益负责;

4.院长应对支出事项是否符合学院战略方向、遵守授权约定、符合合作办学协议负责;

  

第二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支出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必须经院务会批准;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预算支出分为行政性公用费和专项经费。

1.行政性公用费是指各部门维持正常办公所需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资料费、交通费等。

2.专项经费是指除各单位行政性公用费之外的所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

人员经费:是维持教职员工正常生活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教职工和临时工工资,教职工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各项补贴等。对于重大调资和奖酬金的发放,由组织人事处提供调整方案,需院务会研究通过。

业务维持费:是维持教学、科研及日常管理活动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教学、管理、科研业务费,宣传费、会议费、招待费、车辆使用费、水电煤气费、学生活动费、实习费、消耗性的材料费等各单位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经常性开支。

修理、修缮费:是指学院的资产设备,公用住房,建筑物及其他的修理、修缮费。

资产、设备购置费:是指学院自建以及购买的资产和仪器设备等。

基建经费:凡经有关建设部门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基建部门要根据工程需要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并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协议。所有需要审计的项目(包括基建项目、维修项目等),正常月份在施工管理部门提供详细资料后20日内应提供审计报告。

第八条 行政性公用费支出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由C组签批;0.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含)由B组签批,10万元以上由A组签批。

第九条 下列支出项目即使金额达到A组签批标准,仍由B组签批。

1.部分必需的常规性支出,如水费、电费、暖气费、煤费、燃气费、人员经费。

2.经院务会研究通过的支出项目。

3.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支出项目。

第十条 专项经费预算实行专项审批制度。专项经费的报批、使用一律由B组签批,专项经费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需经院务会批准。

第十一条 如发生预算外必须支出事项,须由部门填制《预算外事项申请书》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后,按相关审批权限签批。

  

第三章 现金、借款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内结算超过1万元的财务支出,应通过银行结算。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控制预支支票。如确实需要预支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全称(收款单位必须与将要取得的发票专用章名称一致)、签发日期,注明限额和用途,由C组签批,并由经办人在支票领用簿及存根上签字后方可领用。严禁签发远期支票和无限额规定的空白支票。

预支支票不得转让他人。经办人应及时将作废支票交回财务部,附于原凭证背面。因支票丢失或转让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经办人负责。

第十五条 员工因公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单。职工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由C组签批,超过限额由B组签批。员工完成公务后须在20日内报账还款;逾期不还者,从借款人工资扣除。

第十六条 学院不对外提供任何借款。

  

第四章 投资与担保

  

第十七条 对内投资

对内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和维简技措工程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等支出,必须根据院务会批准的年度预算, 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由B组签批,10万元以上由A组签批。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

不得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第十九条 担保

不得对外担保。

第二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1.对于购建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竞价,确定中标单位后,采购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与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注明到货期限、型号、价格、功能及质量要求等事项。并在结算时暂扣5%以上的质量保证金。

2.检查验收。资产管理处收到供货单位发来的固定资产后组织开箱验收,检查到货固定资产是否与预算采购相符。核实无误后,出具验收说明。

3.审核付款。对于购买的固定资产,财务部有关人员根据预算,对发票、验收说明等凭证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付款;对于建造(含装修)的固定资产,财务部根据施工合同、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予以付款,造价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由B组签批,10万元以上由A组签批。

4.登记账卡。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资产管理科应同时建立固定资产保管账(卡),专人负责,保证账(卡)与实物相符,落实责任。

5.固定资产购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首先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承办部室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购建合同的约定提出申请,付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B组签批,超过10万元的由A组签批。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经营期间银行账户间转账、提取备用金、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不进行联签。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代收代付的款项,如:代收到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代收到国家对下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专项资金以及学院返还代收的学生餐厅消费款。该种款项拨付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处长签批,不进行联签。

第二十三条 学院缴纳的各项税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处长签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发生的财务支出均需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越级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审批人无法即时签批的,可书面授权其他人员负责审批,被授权人在审批流程中享有审批人同等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报销时间为每月的6日~26日的每个工作日上午。

第二十七条 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以及可用于报销的其他正规票据。原始单据必须真实、清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财务部拒绝报销。所有人员的签字不得用红笔、铅笔、圆珠笔、纯蓝钢笔,报销凭证不得涂改,原始凭证的粘贴必须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联签制度经院务会批准后执行,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如与其他相关规定不符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执行目起原联签制度作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 财务支出审批流程

附件2 财务支出原始凭证粘贴指引


附件一

财务支出审批流程

































  

附件二


财务支出原始凭证粘贴指引


为了提高学院的会计工作水平,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精细化管理的目标,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编制财务支出原始凭证粘贴指引,请遵照执行

1.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直接取得、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

2.费用报销必须使用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粘贴单和费用报销单。不得直接在报销单的背面粘贴报销票据。

3.报销时,首先必须将原始凭据粘贴在粘贴单上,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整理,同类单据应粘贴在一起,应自右至左、由下到上均匀排列粘贴,确保所粘贴的票据与粘贴单上、下、右三面对齐,不得出边、留空或大量积压粘贴。要保证凭证的粘贴效果,做到牢固、整齐、平整、美观。

4.按照费用报销单的格式要求,详细填列报销的事由、日期、大小写金额、票据粘贴附件的张数等内容,做到书写清楚,计算正确。粘贴好的凭证,应及时用重物压平,以防折皱、膨松,影响凭证装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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