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鲁财大东方教字〔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及《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结合我校实施创新创业导师计划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是通过各种思路引导,多种正规渠道来帮助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和就业,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导师。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我校创新创业学院的领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学生初创企业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潜力与能力;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创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四)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导师由所属单位提名、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创新创业学院考察后,报学校批准后聘任,组成创新创业导师团。在与入孵企业对接工作中,企业有权选择辅导导师,辅导导师有权选择目标企业。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开展工作。
(二)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2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对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
(二)对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器)寻求咨询的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
(三)企业导师向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编的创新创业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四)及时与我校创新创业学院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获得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二)根据创新创业学院工作安排,创新创业导师开展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校内导师按《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鲁财大东方教字〔2012〕42号)计入教学工作量,校外导师按500元/人·次计酬。
(三)享有参与我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项目路演以及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四)与入孵企业对接并签订辅导协议的导师,一般情况下,享有该企业1%—5%股权,具体以协议细则为准。
(五)根据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的绩效评估体系,每年对导师绩效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评选出本年度校内外“优秀创新创业导师”若干名,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进行奖励。
(六)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七)对为在校生提供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授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牌匾。
(八)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五章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学校提供课程讲座的方式: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工作计划至少提前半个月与导师商定主题并预约时间,由专人负责与导师对接开展活动,对活动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入孵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一)创业咨询: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二)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由创新创业学院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
(三)一对一辅导: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就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企业与创新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
(四)以上三类咨询由专人负责对活动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我校创新创业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形象的;
(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我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