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鲁财大东方教字〔2018〕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促进大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原则是:兴趣驱动、自主实践、团队合作、重在过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计划的开展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项目的申报、评定、实施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分国家级、省级、校级。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大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提倡学生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中取得的成果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进行。教务处负责校级项目立项和国家级、省级项目遴选推荐;系部负责组织学生积极申报各级别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要面向2、3年级在校学生。鼓励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系部之间组队申报。原则上一名学生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5人,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组成员一般为5-10人。参与学生应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有浓厚兴趣,敢于探索与实践,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九条 训练项目可由学生自主提出,也可由教师提出项目建议供学生参考。
第十条 每个项目需有1名指导教师,每位教师指导项目不能超过3项。指导教师须熟悉项目相关领域、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鼓励聘请校外专业技术人员、行业高层管理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创新训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为1.5年。所有项目原则上都应在学生毕业前完成。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实践。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应注重在学术思想、研究技术手段、研究方法及成果分析等方面给予指导,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完成研究计划。
第十三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展项目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取系部全面检查、学校重点抽查的方式,检查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系部具体实施。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答辩方式,根据项目性质,组成不同的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位为本系部以外的专家。专家验收意见经学校审查通过后确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其中,优秀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立项申报书、中期检查意见、项目运行原始记录、项目答辩评定情况、项目结题报告及成果支撑材料等电子文档、书面材料及实物等由系部负责整理存档。
第六章经费与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国家、省级、校级项目予以资助。原则上项目经费在立项后和中期检查合格后分别拨付50%,不合格项目中止拨款。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指导教师应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全程监督。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实验材料、复印、论文发表、专利申请、学术交流及调研差旅等项目运行所需费用,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八条 系部及指导教师在创新创业训练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不得截留、挪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将项目总经费的10%作为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经费,用于专家评审、项目管理等。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实验实训场地均应接收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学校应为项目参与学生提供研究训练、交流讨论场所,建立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基地。
第七章项目成果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项目研究形成的软件、专著或专利等成果,第一作者或专利权人单位须署“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同时应注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编号)”。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结项验收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根据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创新实践学分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评选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项目,并进行表彰。定期组织优秀项目汇报会,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学生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经系部审查通过后,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继续研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项目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第二十六条 系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展情况,纳入系部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 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规定、恶意套取项目费等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