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鲁财大东方教字〔2017〕13号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为主体的各类创业人员搭建的创业平台,是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管理及职责
第一条 孵化基地的管理
孵化基地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孵化基地的职责
1.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为入驻项目提供综合管理服务,协助入驻项目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氛围;
2.制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计划,为入驻项目或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与指导;
3.为入驻项目提供经营办公、商务洽谈、项目路演等场所;
4.为符合条件的入驻项目提供创业基金或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协助入驻项目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
5.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网站、APP和微信公众平台,为入驻项目提供项目开发与推介、企业对接等信息服务;
6.负责初审申请入驻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组织申请入孵项目评估论证工作;
7.跟踪并反馈入驻项目的经营活动,对入驻对象进行“进—管—出”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8.协助和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后勤、安保、卫生等管理工作;
9.负责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项目入驻及管理
入驻项目必须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
第三条 项目入驻条件
毕业2年内的我校本、专科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不含大学一年级学生),初创企业或创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
1.项目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2.属于技术含量高、商业模式新、财务会计、金融服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教育培训等科技型、创新型的;
3.具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服务业或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经营的;
4.特困家庭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第四条项目入驻申报程序
一、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或创业项目,填写《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并向孵化基地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带创业项目入驻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创业计划书等材料;
2.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的,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属于在校大学生带创业项目入驻的,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和创业计划书等材料。
二、孵化基地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初审,属于创业项目的,要经专家进行评审。属于初创企业入驻的,基地工作人员要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考察情况报创新创业学院研究,获准入驻的与基地签订《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后,方能入驻。
第四条基地日常管理
1.入驻项目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入驻项目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入驻项目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入驻项目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入驻项目在孵化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孵化基地报批;
第五条基地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协议;
3.各项目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孵化基地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孵化基地针对项目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六条安全管理
1.各入驻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
2.各入驻项目必须做到离开孵化基地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入驻项目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项目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入驻项目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孵化基地报告;
6.各入驻项目不得在孵化基地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语;
7.各入驻项目不得将场地转租。
第七条卫生管理
1.各入驻项目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入驻项目应保证各自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八条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进驻协议书》;
2.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3.严格遵守学校和孵化基地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入驻项目的考核与评估
第九条入驻项目的考核
项目入驻后,基地对入驻项目进行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评估考核。
第十条评估考核程序
1.日常考核程序
孵化基地不定期、不定时对入驻项目进行检查、抽查。
2.月度考核程序
每月底,孵化基地对入驻项目进行月度考核。
3.年度评估考核程序
(1)孵化基地书面通知入驻项目
(2)入驻项目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孵化基地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入驻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入驻项目,并通报各入驻项目。
第十二条评估考核内容与形式
1.日常考核和月度考核
按照日常管理、创业工作场地布置、安全情况、运营材料上报、运营情况监测、支持配合工作等6个方面进行。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评估考核小组按《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日常考核细则》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2.年度评估考核
年度评估考核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进行,对入驻项目的经营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入驻项目情况、发展潜力等4个方面进行评估。评估考核小组按《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和定性,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五条评估考核结果
学期评估考核、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5—100分(含85分)为优秀,70—84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入驻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入驻项目进驻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孵化基地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入驻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或将场地转租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第四章入驻项目的退出
第十三条孵化期满退出
孵化基地为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负责人毕业2年内在孵化基地进行孵化,孵化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自动申请退出
因入驻项目内部问题,项目负责人向孵化基地提出退出申请,经孵化基地审核,终止孵化,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五条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项目,孵化基地可提出终止孵化,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十六条退出程序及手续
因以上各项条款退出的入驻项目,需到孵化基地领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退出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持孵化基地开具的《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退出通知书》15日内退出孵化基地。逾期不退出者,孵化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管理费或处以相应罚金。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孵化基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