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者:黄体德发布时间:2023-10-06浏览次数:180


一、总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保证实验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实验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院校两级管理,明确分工,依法规范。对突发安全事故反应迅速,科学处置。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发生事故的二级学院等。指挥小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小组。

(二)事故初起阶段,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现场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领导下,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协同处置突发事件。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无法处置的安全事故,立即通知学校领导,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已造成人员伤亡,或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处置。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

1.实验室工作人员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首先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对实验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应急设备器具、实验室安全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

3.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在实践中经常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5.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二)预警

1.严格执行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存在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及时发出书面预警

通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

2.按期对实验室的电气设备、电缆线路以及网络机房进行重点排查,防微杜渐。

(三)安全状态监测

1.实验室日常工作中,与实验有关的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举报。

2.仪器设备检查由实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包括对仪器设备电气性能的评估;对实验室水、电、气运行状况的检查等。

(四)信息报告

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自救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如经初步处理仍无法控制,要立即通知学校领导、总务处以及地方应急处置单位等,请求协同处理。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制危害蔓延。

四、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金属外壳的仪器设备要有充分的接地保护,如仪器设备漏电导致人员触电,首先切断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拉触电者,也不能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电线。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医院治疗。

(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1.实验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沙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并熟悉其操作规范,清楚安全通道所在位置。

2.局部起火,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向学院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实验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学生干部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的位置。

五、应急响应的终止

在突发安全事故得到彻底控制,经突发事故处理指挥小组确定,终止应急状态。

六、善后处理工作

(一)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突发事故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过程、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整理、统计、记录工作。

(二)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即可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状态。

(三)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以后的防范工作。

七、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同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作好记录,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无阻。实验室相关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手机应保证24小时开通。

(二)技术保障。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加强实验室规范化建设,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加强实验室安全监测与预警方面的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

(三)预案管理。应急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重大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完善修订。

八、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