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全校教职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及省纪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强化岗位职责,规范岗位管理,将廉政风险防控融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着力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措施有力、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各单位、部门要针对各岗位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分析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制定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检查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和腐败行为。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实施范围为学校各单位、部门管理岗位,重点加强对学校内部管理中腐败问题和“四风”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防控。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政风险的排查与防控
第六条 排查风险点。各单位、部门按照岗位职责,查找本单位、部门各岗位在人、财、物、事等重要领域中涉及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并建立廉政风险台账。
第七条评定风险等级。各单位、部门对查找的廉政风险点,分析风险因素,对每项职权按照“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进行评定,确定风险等级。
第八条制定防控措施。各单位、部门针对查找的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建立健全防控制度,明确防控的直接责任人,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第三章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
第九条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重点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防控。
(一)招生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和学校招生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招生行为。严格实施招生录取工作中重大问题必须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深入推进招生阳光工程,落实招生“十公开”制度。严格实施招生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防范在招生录取、转专业等环节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廉政风险。
(二)基建修缮。强化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程监控。加强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和日常监管。强化对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验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控,实行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工程建设过程跟踪监察,重点防范招投标围标、串标、随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廉政风险。
(三)物资采购。重点加强对教材图书、仪器设备、教学器材、食材、药品、耗材等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管。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强化对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环节和采购结果的监控。重点防范化整为零采购、规避招标、经办人与供应商私下协议以及商业贿赂等廉政风险。
(四)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教育收费管理。严控“三公经费”。强化对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执行财务内控制度和基建项目、大额购置、专项资金等重点支出的监控。重点防范账外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收费、虚假列支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资产管理。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完善资产购置、清查、处置程序和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处置和先报废后更新的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重点环节管理措施,确保固定资产会计帐与实物明细账相符。严格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审批制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将房屋等固定资产进行出租或出借。重点防范违规出租出借、资产流失等廉政风险。
(六)科研经费。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定,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健全和落实科研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财务和科研管理等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审计。重点加强对科研项目立项预算审查、大额资金转拨、劳务费支出、费用支出真实性等方面的防控力度,杜绝假公济私行为,保证科研经费规范使用。重点防范违规外拨经费、虚假发票报销等风险。
(七)师德和学风建设。倡导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建立弘扬优良师德和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改进评价考核导向,改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式,健全学术诚信体制,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建立对科研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重点防范学生教育管理、教学科研活动中的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
(八)民主决策。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建立完善专业性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教代会讨论审议的制度。建立完善决策实施情况的反馈、评估和调整机制。重点防范“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流于形式和落实不规范的廉政风险。
(九)干部人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机制。严格干部选拔任用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和提任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及任前公示等制度。健全人事管理监督机制,完善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规范人才引进程序,积极推行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制度。确保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程序公正规范。 严格管控各类人员的招聘信息发布、资格审查、组织考试、面试、公示等重点环节。确保各类人员聘用、考核、培训、奖惩、评优评奖、党员发展、辞退、退休等程序合法合规。重点防范干部任用、人员招聘、职称评审等的程序风险。
第四章廉政风险防控的流程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公布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接受师生监督,确保防控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查找的廉政风险点及制定的防控措施,在本单位、部门公示后,于每年初将《单位(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一览表》(见附件)报学校纪检审计处备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变动或分工进行调整的,要对廉政风险点及制定的防控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于一个月内上报纪检审计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的廉政风险点及制定的防控措施情况统一汇总后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章廉政风险信息的监控与处置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全面收集分析廉政风险信息,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廉政风险信息的监控工作落实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开展。岗位负责人为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人,负责本岗位的廉政风险信息的监控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对获取的廉政风险信息,要通过对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教育,完善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责任监督机制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廉政风险监控与处置制度。各单位、部门将存在的廉政风险信息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分析风险信息,及时落实防控措施。对发现的重要风险信息,应及时向学校党委、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
第十八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是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
(一)领导班子重视。及时召开会议部署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领导班子成员能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范围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二)防控制度健全。廉政风险点排查到位、风险界定准确,防控措施切实可行,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三)制度执行得力。廉政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与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群众满意度高。
(四)注重总结创新。不断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及时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核方法。采取单位自查、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工作。
(一)单位自查。各单位、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单位、本部门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的考核,全面自查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内容。
(二)学校考核。对各单位、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反馈考核情况,指导被考核单位、部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三)结果运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核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各单位、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凡发生违规违纪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将学校改革发展、预防腐败工作的最新要求,落实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当中;在职责权限、业务流程调整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进行相应调整;要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每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重点,确保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有效落实;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及时纠正问题、弥补不足,不断提高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单位(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