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报批程序的规定。
《规则》严格谈话函询报批程序,目的是强化自我监督,保证监督执纪的严肃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需要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其中,采取谈话方式的,需要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并按程序报批。要求拟订谈话方案并报批,主要是为了强化对谈话过程的把关和监管,明确工作责任,减少随意性,确保谈话效果。谈话方案一般包括谈话核实的问题线索,谈话对象、谈话人员及记录人,谈话的时间、地点、配合单位和人员、注意事项等。要求拟订谈话工作预案,主要目的是针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提前制定相应处置对策,以便有效应对、妥善处置,防范不良后果的发生。工作预案一般包括安全、医疗、保密等突发情况的预案。
本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按程序报批,其中,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该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强调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明确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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