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
发布人:赵滨  发布时间:2021-09-30   浏览次数:147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问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抓好家风。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首次规定了不重视家风建设的违纪行为,划出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但在实践中,对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理解和把握还有待深化,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与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以及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行为(以下统称为“为亲属谋利行为”)表现相似,易出现定性不准确或者重复认定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征和界限。为此,本文对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违纪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并通过3个典型案例对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与为亲属谋利行为进行辨析。


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违纪构成要素分析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根据相关规定和释义,结合实践情况,对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违纪构成要素应作具体分析。


  一是违规要素。违规要素是指违纪行为必须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行为。具体包括:


  行为主体。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属于特殊主体,不包括普通党员。


  危害行为。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危害行为内容是“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危害对象。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危害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家庭管理秩序和家庭美德,这种良好秩序和美德不同于对人民群众的一般道德要求,而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更高要求。


  危害结果。构成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必须存在危害结果,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包括亲属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利用亲属身份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违规从业,违规领取薪酬,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情况。


  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


  排除阻却事由。指构成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应当排除违规性方面的阻却事由,如紧急避险、正当职务行为等。


  二是有责要素。有责要素是指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力等各种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具体包括: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是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有责要素,具体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比如,领导干部主动为亲属实施不当行为,或者纵容、默许亲属实施不当行为等。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过失也是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有责要素,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领导干部对亲属行为失察而未予管教,或者领导干部虽已对亲属行为有所察觉,但因低估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而未予管教。


  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有实施纪律规定行为的能力。比如,行为人身体功能健全、精神正常,不存在因严重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等影响责任能力的情况。


  排除阻却事由。指构成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应当排除有责性方面的阻却事由,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执行上级命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