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淑华发布时间:2019-05-31浏览次数:8632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验收工作,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资产验收(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附属设备除外,验收办法另定)。

第三条 在固定资产验收工作中遵循“管理、采购、监督、使用”分离的原则,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分工职责

  

第四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资产验收方面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处、纪检审计处、使用单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二)招标与采购管理处负责对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作好验收记录,以确认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负责及时向供货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三)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验收的质量和数量。

(四)纪检审计处全程参与固定资产验收过程,负责对固定资产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业技术性较强及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及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的固定资产验收,须聘请专家参加,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专家的费用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支付。对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固定资产(例如:批量家具等),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指定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现场提取样品,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供货商全额支付,须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明确标明该内容。

第三章验收程序

  我校固定资产验收实行两级验收制度,即使用单位初次验收和学校验收小组正式验收。

第六条 初次验收新购固定资产到货后,使用单位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对所购资产进行初次检查验收,具体包括:

(一)外观检查: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碰撞创伤、雨水侵湿等情况,附件、配件的外表有无残损、碰伤等。

(二)数量验收:根据订购合同和装箱单,逐件清查核对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数量,并检查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与合同和装箱单一致等。

(三)发现上述有问题,使用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招标与采购管理处书面通知供货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

(四)初次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需填写《初次验收单》,及时报送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正式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七条 正式验收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接到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初次验收报告、采购审批单、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书及其它有关材料后,要及时组织学校验收小组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的核心是质量验收。具体包括:

(一)一般物资验收小组只对物资的外观形态和一般质量进行检验。特殊物资需提供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

(二)进行安装调试的设备,由供货厂商技术人员或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安装完毕后,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试机。试机过程中要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检验测试,检资产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是否与合同或标书载明参数一致,并做好记录

(三)若物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书面报告招标与采购管理处,通知供货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

(四)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特殊设备的验收,如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人员在《物资设备正式验收单》上签署意见,验收工作完毕。

两级验收通过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物资设备登记及入账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于受赠、受让资产设备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接收部门负责进行自行验收,填制《物资设备正式验收单》。

对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和按本办法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购置,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不予受理。

  

第四章入库和入账

  

第九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持《物资设备正式验收单》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十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持《物资设备正式验收单》、《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第五章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有关人员在固定资产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防止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损害学校利益的现象。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初次验收单

附件2:物资设备正式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