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及时进行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年度汇算清缴相关说明
(一)年度汇算的概念
年度汇算是指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然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二)2019年度汇算公式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综合所得收入额、“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均为2019年度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为2019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扣除。
(三)年度汇算的对象
1、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2)2019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2019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或者不申请年度汇 算退税的。
2、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四)重要事项说明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教职工本人以纳税人身份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的清算业务,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请教职工务必按要求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以免给本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带来纳税风险。
二、办理方式
1、手机客户端申报(推荐使用)
因为涉及到个人收入申报及个税专项扣除等个性化数据及承诺,建议纳税人自行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教职工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并根据软件提示和引导完成申报即可,无需再填写纸质申报表。退税款进度可在税务局网站或APP中查询。
2、邮寄申报或办税服务厅申报
邮寄申报:教职工需将相关申报表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教职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纳税申报表,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三、年度汇算清缴的办理注意事项
1、办理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教职工个人在2019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税款,可以通过简易申报办理年度汇算退税,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2)教职工在2019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通过标准申报办理年度汇算,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汇算清缴必须绑定本人I类银行卡。
3、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 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
4、预缴阶段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收入,在汇缴阶段可自主选择是否列入综合所得范围。
5、如已提交数据填写有误,可撤销退税进行作废来更正,但每人只有5次作废机会。
四、在年度汇算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个人中心”的“留言咨询”处进行咨询,或者咨询税务局热线电话12366。在核实收入的过程中,若对2019年度工资薪金、申报税额存有疑问,可咨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科王老师、杨老师,电话0538-5397900。
附件:个税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手机APP端)操作指引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20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