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者:李娟发布时间:2021-03-02浏览次数:319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文件规定,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于202131日至630日内完成。请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参照附件流程指引自行申报。

    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提示:

    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教职工本人以纳税人身份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的清算业务,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请教职工务必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以免给本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带来纳税风险。

    2、汇算清缴必须绑定本人I类银行卡
    3 
、预缴阶段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收入,在汇缴阶段可自主选择是否列入综合所得范围。

    4、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

    5 、如已提交数据填写有误,可撤销退税进行作废来更正,但每人只有5次作废机会。

在年度汇算办理过程中,如对操作程序有疑问咨询税务局热线电话12366。在核实收入的过程中,若对2020年度工资薪金、申报税额存有疑问,可咨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科王老师、杨老师,电话0538-5397900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2131

附件:个税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手机APP端)操作指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