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不影响我校职工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请全体教职工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流程及申报条件参照附件。
教职工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教职工应当将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备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