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营造校园无烟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促使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校园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凡属我校在校学生,在校园内,不论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不得摆放任何烟缸烟具。
二、凡发现吸烟行为者,均属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即予以相应处理或处分。
1、发现吸烟行为,每次综合测评得分扣除0.5分(直接扣除总分),直至扣为0分;
2、发现吸烟行为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其本学期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受资助资格,取消其担任各类学生干部资格(含社团),取消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3、屡教不改者,从重处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因吸烟造成事故或不良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5、宿舍发现烟味、烟头的,宿舍成员有义务举证吸烟行为者,对于不进行举证的宿舍,全员按照吸烟行为者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三、班级出现吸烟行为10人次,不得参评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评选。
四、二级学院出现吸烟行为10人次以上班级数超过本学院班级总数1/3的,不得参评先进集体、红旗团总支等评选。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工作处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