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革情况

发布者:高馨发布时间:2024-07-17浏览次数:125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32024学年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标注”为核心指标)

项目

评估结论

备注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否

 

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否

 

3. 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学生人数较多、分校区较多的高校不超过60人。

□否

实有27人

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否

实有2人

5. 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

□否

实有6

6.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否

 

7.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否

 

8.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否

 

9. 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否

 

10. 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选举产生。

□否

 

11.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

□否

召开日期为:2023年1214日

12. 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组织选举产生。

□否

 

13.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否

 

14.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否

 

15.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否

 

16. 学生会组织的建设纳入了学校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否

 

17. 明确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或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否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二级院系)改革自评表

项目

符合标准学生会组织数量

备注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6

 

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6

 

3. 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

6

 

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6

 

5.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6

 

6.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6

 

7.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6

 

8. 主席团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选举产生。

6

 

9.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

6

 

10.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54

 

11. 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6

 

12. 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6

 

13. 明确1名团组织负责人指导级学生会组织;聘任团委老师担任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6

 

14. 学生会组织工作机构应成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由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担任。

 

 

具体情况

二级学生会组织

符合标准情况(请填写是/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会计学院学生会

财税金融学院学生会

国际商学院学生会

工商管理学院学生会

数据科学学院学生会

人文艺术学院学生会

二、《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章程》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委员会(以简称“校团委”)指导的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在籍全体本、专科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目标是团结带领全体同学,为把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而不懈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全校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五)发展同全国各高校学生会组织的友谊与合作,密切与各高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有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自觉提升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本会荣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学生委员会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关权力,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的相关重大事项;

(二)召集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产生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审议和批准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集体负责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负责。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

(四)决定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1人,副主席4人组成。

第十五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监察委员会是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下设机构,对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负责。

学生监察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列席校学生主席团会议。

学生监察委员会依照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学生委员会委托,监督评议《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章程》的实施和校学生会工作;

(二)受学生会主席团委托,监督评议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三)对各级学生会主要学生骨干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开展其他受学生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院级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依照《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院级学生会接受校学生会领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报学院党组织、校学生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

第十九条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院级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院级学生委员会;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主席;

(四)选举产生参加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院级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本单位,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五章  骨干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骨干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并须接受考察、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骨干必须模范履行本章程第二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员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坚定的理想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结奉献精神,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能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品学兼优、才干卓越、胸怀宽广”;

(二)具备牢固的专业基础与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强的学术精神和学习能力,学业成绩优秀;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二十四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骨干的选拔面向全体会员。主要学生骨干选拔坚持党委全面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委多部门负责原则,保证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学生会骨干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其他相关规章的学生会骨干,应按规定劝退,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的工作经费来自学校拨款和社会赞助,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各学院学生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序号

机构名称

人数

主要职责

1

主席团

2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指导,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为宗旨,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环境,通过参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与沟通,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加强学校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培养自我管理的能力,做到“引导同学、服务同学、树立形象、共同进步”。

2

秘书处

6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指导,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高”为宗旨,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环境,通过参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与沟通,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加强学校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培养自我管理的能力,做到“引导同学、服务同学、树立形象、共同进步”。

3

实践服务部

7

组织大学生日常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负责组织大学生志愿服务队参加暑期文化、科技、卫生及“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和支教活动;负责指导学生志愿者活动;组织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等。

4

宣传部

4

校学生会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也是协调校学生会各部开展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学生会及其举办活动进行品牌包装,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好各类活动的前中后期宣传工作,建设和维护我校学生工作网站、校学生会微信公众号,促进新媒体发展等工作。

5

学风建设部

3

以加强学风建设、增进学习氛围为目的,旨在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倡导学术思想自由碰撞,增进同学学术氛围,提高同学学术水平。

6

文体部

2

按照当代大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集知识性、艺术性、群众性为一体的文体活动,提高大学生的艺术修养、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推动校园文化的发展,营造一个高雅的艺术氛围,发现、培养文艺骨干和体育骨干,为学生提供展示自我的平台。

7

心理健康服务部

3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宣传心理健康理念,注重提高助人自助的能力。举办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心理讲座、团体心理辅导、艺术心理工作坊等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活动,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校园良好心理健康氛围。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政治面貌

院系

年级

学习成绩排名*(本人排名/所属专业人数)

1

邢梦笛

预备党员

人文艺术学院

2021

8/39

2

王婉婷

预备党员

人文艺术学院

2021

10/34

3

魏伟洁

共青团员

财税金融学院

2022

8/37

4

王梓璇

共青团员

财税金融学院

2022

1/37

5

王玉烨

共情团员

国际商学院

2022

  6/24

6

李倩凡

共青团员

会计学院

2022

5/44

7

刘志青

共青团员

会计学院

2022

13/44

8

冯婷婷

共青团员

财税金融学院

2022

3/33

9

赵亚楠

共青团员

人文艺术学院

2022

8./31

10

汪洪露

共青团员

国际商学院

2022

6/38

11

关雪晴

共青团员

国际商学院

2022

3/38

12

曹文蓉

共青团员

会计学院

2022

11/50

13

申亚鑫

共青团员

会计学院

2022

2/44

14

刘燕宁

共青团员

国际商学院

2022

1/24

15

刘书璇

共青团员

财税金融学院

2022

12/44

16

董雅琪

共青团员

会计学院

2022

8/44

17

徐夏欣

共青团员

人文艺术学院

2023

11/37

18

毕力

共青团员

会计学院

2023

1/40

19

张天姿

共青团员

财税金融学院

2023

2/33

20

申璐

共青团员

财税金融学院

2023

4/49

21

李茹霞

共青团员

财税金融学院

2023

2/34

22

张潇然

共青团员

财税金融学院

2023

1/34

23

李菲

共青团员

会计学院

2023

1/57

24

陈佳慧

共青团员

会计学院

2023

5/57

25

宋佳芮

共青团员

财税金融学院

2023

1/33

26

王楚淇

共青团员

会计学院

2023

2/40

27

赵心如

共青团员

会计学院

2023

5/38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学生会主席团换届选举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学生委员会队伍建设,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和《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章程》,指导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主席团4名。

    二、选举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民主选举

    三、选举条件

    (一)参选人须为我校在校生(原则上为三年级学生);

    (二)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三)热爱学生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执行议事能力;

    (四)学习优秀,能够合理地分配学习和工作时间;

    (五)踏实肯干,作风扎实,团结同学,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六)具有一定的团学工作经验,候选人现任职务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1.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及以上职务;2.院级学生组织部长及以上职务;3.班长或团支部书记;

    (七)有如下情况者,原则上不具备候选人条件:1.最近一学年有任意一门课重修者;2.受到学校处分者。

    四、工作委员会

    (一)考核委员会

    由校学生会秘书长、现任校学生会主席团组成。

    (二)选举委员会

    由现任校学生会主席团、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

    五、选举程序

    (一)自主报名和单位推荐

    1.意向参选的同学向所属推荐单位自主报名(推荐单位由校学生会和各学院学生会组成);

    2.由推荐单位从符合条件的报名同学中推选本单位的参选人1-2名;

    3.参选人材料:《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竞选申请表》、盖章的成绩证明、学生会工作设想。

    (二)资格审查和能力考核

    1.考核委员会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2.通过资格审查的参选人参加笔试和面试考核;

    3.结合面试成绩,考核委员会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不少于6名预备候选人。

    (三)群众考察和征求意见

    1.选举委员会面向预备候选人的辅导员、所在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班级同学进行群众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2.校学生会就预备候选人群众考察意见向校团委征求意见;

    3.在充分考察、酝酿的基础上,选举委员会表决产生候选人。

    (四)现场选举

    1.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校学生代表会议,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2.学生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推荐单位的5名学生代表(含推荐单位的学生会主席)组成,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充分考虑年级、专业、性别等因素;

    3.主席团成员经工作实践考核,并向校团委征求意见后,确认各成员分工。

    六、选举监督

    所有我校同学均可对候选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若有舞弊、贿选等行为发生,可向组委会举报,查实后将取消候选人资格。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章程》有关选举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选举组织工作由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

三、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应选名额为4名,主席团候选人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额选举。

四、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员名单在校学生会、各二级学院学生会酝酿、推荐的基础上,经校团委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由大会筹委会对各候选人进行考察,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根据各代表团酝酿讨论的情况,确定学生会主席团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

五、主席团候选人的选举,须在参加选举的委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进行选举。因病因事缺席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候选人得到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当选。

六、主席团候选人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成绩优异,近1学年、近1学期或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专业前30%以内,且目前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七、本办法经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4日

召开地点:图书馆学术报告厅

代表数量:151人

主要议程:

1.宣读学校党委《关于同意召开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的批复》、泰安市学生联合会《关于同意召开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的批复》;

2.审议《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第十一届校学生会主席綦天赐代表本届校学生会作工作报告;

4.审议《第十一届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5.宣读《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6.代表投票选举、宣布计票结果;

7.党委委员、学生工作处处长王伟致辞。

宣传报道链接:

https://www.sdor.cn/2023/1219/c24a27733/page.htm



八、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选举资格

取得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籍并且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章程》的本、专科学生,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代表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素质高。

(二)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较高,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较强参事议事能力。

(三)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能够较好完成党、团组织交办的任务。

(四)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同广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受到广大同学的拥护和信任。

三、代表名额分配及构成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数的1%,代表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校级学生组织和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学生会骨干学生代表不低于60%,女性代表不少于25%,要考虑到各方面的代表性(如党、团员比例,少数民族比例等) 。

四、代表产生办法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以校内校、院学生会为选举单位。

(一)代表产生办法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酝酿推荐工作,由校、院学生会负责。

(二)代表产生程序

1.推荐代表人选预备人选

各选举单位组织酝酿讨论,按照多于代表名额20%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学生意见,保证学生参与的数量和比例,根据代表候选人提名的原则,提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报同级团组织同意后,由选举单位学生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上述名单需在本学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交至学生代表大会筹委会。

2.代表资格审查和批复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批复。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和不符合条件的要提出调整意见。

3.选举产生代表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批复后,各选举单位方可选举正式代表,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差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出席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的代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和团组织同意后,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代表名册、代表选举工作的情况报告交至学生代表大会筹委会,进行最终审核确定。

五、工作要求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大的政治任务,校、院各学生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表的选举工作。在整个选举过程中,包括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和选举工作,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规定时间完成。

九、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会述职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生会组织改革,落实学校党委对学生会组织工作的具体领导和学校团委对学生会组织的具体指导,保障广大 同学合理监督学生会组织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整 体素质,严肃组织纪律性,提高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效,调 动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学生会组织 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级学生会组织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述职评议情况将成为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优、奖励、惩戒等实施的重要依据。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 违法违纪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尽责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 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评议工作必须从被评议人的实际出发,不能违背事实。

第五条 全面覆盖原则。述职评议工作应覆盖全体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考核指标应覆盖被考核人工作表现的各个方面。

第六条 民主公开原则。述职评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认真、广泛听取意见,确保过程透明、结果合理,并做好结果公示。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七条 全体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按时保质保量提交述职评议相关材料,并向述职评议会述职,接受评议会评 议。

第八条 评议会组成成员以相应届次部分学生代表为主,包括学生工作处、团委相关负责老师,学生代 表应覆盖各个学院。

第九条 述职评议工作于每一届学生会任期末期进行,周期为一学年。

第十条 述职评议工作结合学生会主席工作汇报同步开展。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工作结束后应将评议结果予以公示。

第四章评议内容

第十二条 思想道德方面:

(一)政治面貌如若政治面貌为预备党员的是否如期转正,如若政治面貌为共青团员的是否积极向组织靠拢。

(二)思想表现能否做到政治素养过硬,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在关键时刻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深刻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自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引导服务广大同学成长成才方面起表率作用。

(三)奖惩情况任职期间获得荣誉奖励情况,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学业表现方面:按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选拔要求,综合成绩是否有进步或退步情况。

第十四条 工作绩效方面:

(一)基本表现能否保障工作出勤率、完成度。能否保持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优良工作作风、工作热情和责任感等。

(二)工作效果在工作开展中是否能够积极创新思路和做法,能否积极建言献策,有效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执行期间产生的各种考核表单和资料由校团委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类别

姓名

是否为专职团干部

备注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校团委副书记

 

 

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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