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9  浏览次数:5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等金融机构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山东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籍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生源地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政策制定和宣传、学生申请的审批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相关资助政策宣传、助学贷款资格审查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总额度制定各系部额度分配方案,组织各系报送申贷学生信息。

(三)负责审核各系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名单,及时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学校审批名单、报表、报告等。

(四)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负责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

(五)及时统计并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变动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

(六)及时与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协调、解决学生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组织各系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宣传征信知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八)办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到款电汇单的审核、录入以及资金划转等工作。

第九条教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在校证明。

(二)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变更证明。

第十条各系相关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审核。

(二)负责对借款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上报。

(三)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鉴定、学籍变动、毕业去向等相关资料。

(四)负责贷款回执单的填写及审核,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广泛宣传个人征信知识,让借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的严重后果,提高学生诚信意识。

(六)负责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的联系机制,协助学校、经办银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对象为我校山东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山东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且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山东省财政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申请。每年4月底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向所在系提出贷款申请,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学校在山东省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并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7月中旬,学校组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的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受理。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即可。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11月份,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贷款直接划转学校指定账户,剩余贷款划转学生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贷款合同生效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学生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贷款成功后,学生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用办法或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

第二十二条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更新个人信息、发起“贷款确认”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完成毕业确认。对于未进行毕业确认的,学校将不予办理正常离校手续。

第六章合同变更

第二十三条身份信息变更。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情况,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进行变更,经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生效。未及时变更的,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责任由借款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贷款偿还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期限,还本宽期限内,学生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期限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执行。毕业当年9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每年的12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20日要求全部还清。

第二十六条正常还款。每年11月底,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本年度应还本金及利息金额,1215日前将本年度应还本息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1220日系统自动扣款。

第二十七条提前还款。学生于每年1月至10月的每月10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的15日前将提前还款费用足额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当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二)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三)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信用卡等,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四)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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