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总务处安全保卫中心负责全校的集体户籍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校教职工与学生的户籍登记手续,协助户籍登记机关掌握本校户籍变动情况,向本校人员进行遵守户籍制度的宣传教育,办理户籍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籍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 户籍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对应的管理规定,严格依法按规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一章 入户与管理
第四条 可入户人员及必备证件:
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员工和经全国高校统一录取为计划内的本(专)科学生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入学的大专生、本科生:
(1)本人的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2)入学当年的招生计划文件(学校提供)。
(3)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学校提供)。
(4)户籍是山东省内的学生不准迁到学校集体户。
(二)新来校工作的教职工:
(1)户口迁移证(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养老保险证明(彩色打印)。
(5)户籍科介绍信(上下联)。
(6)未婚证明。
(7)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交报到证及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三)教职员工不允许迁入户口的情况:
(1)已婚不允许迁入。
(2)教职员工的孩子不允许迁入。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等内容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所持户口迁移证应有当地派出所公章、户口专用章。
第六条入户程序:
(一)新生到校后,先到所在系报到;各系核对好学生户口迁移证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安全保卫中心,由安全保卫中心统一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身份证手续。
(二)其他人员交齐规定证件后,需本人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丢失迁移证件的,应向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迁移证后,给予登记户口。
第八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之规定,凡毕业分配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迁出其户口。
第二章 户口注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 出国:凡拟出国一年及以上者,均应注销户口;超出原计划、实际出国已满一年及以上者,应托其亲属代办注销手续;无论何种理由,一切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户口的,均统一注销。
(二) 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持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
(三) 死亡:在丧事处理前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四) 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五)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六)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 凡在校就读学生,未毕业时,户口一律不准迁出。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十条 应届毕业生应注意:
(一)应届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山东省外的没有变化,只需上报花名册,等待下发户口迁移证。
(二)应届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山东省内各地市县区的(没有纸质版户口迁移证),需迁入地(需要落户的地方)公安机关通过全国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系统推送电子准迁证,迁出地(龙泉派出所)公安机关在核验准迁信息后推送电子迁移证并将其户口迁出,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三)落户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报道证原件复印件,注意落户地址要与报道证地址一致,若不一致可拿迁入地签的就业合同去迁入地人事局改派报道证(各省份政策不一,还需咨询落户地派出所、人事局)。
(四)应届所有户口在校的毕业生需填写迁出花名册,如有漏报、错报或不报,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四章 居住证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注意事项:
领取《居住证申请表》、备齐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填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办理注意事项: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养老保险证明(彩色打印)。
(4)户籍科介绍信。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填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如教职工在本地有房产,只需小区物业开证明即可,无需提交上述材料。
第五章身份证到期、丢失、异地补办
第十三条 学生办理注意事项:
(1)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如丢失需学校证明)。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丢失需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居住证申请表。
(4)户籍科介绍信。
(5)填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户口不在校)教职工办理注意事项:
(1)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2)养老保险证明(彩色打印)。
(3)居住信息证明(学校开证明)。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丢失需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填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7)户籍科介绍信。
第六章责任及惩罚
第十五条 下例行为属于违法犯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六)借用户口卡丢失或超过限期不归还的。
第十六条 有第十五的情形之一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情节恶劣者,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从接到新规定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安全保卫中心负责解释。
总务处安全保卫中心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