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门卫管理规定
发布人:赵雅琪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213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门卫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第二条 各类人员进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一)本院师生员工、家属,凭校园卡、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入校门。

(二)进修生、培训生等各类来校短期学习的学员,凭我校有关部门发给的有效证件进入校门;在我校服务的临时工作人员,以及提供正当手续在校内居住的人员,凭安全保卫中心发给的《出入证》《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在我校招待所暂住的宾客,凭住宿证明进入校门。

(三)来访的外校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必要时由门卫电话联系方可入校。

(四)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宾客,主办单位应事先通知学校安全保卫中心(门卫室电话8369537),以便配合接待;外单位借用我校学术报告厅、教室或其他场所,我校负责批准的部门应事先通知安全保卫中心,门卫执勤人员根据通知准许借用单位人员进入校门。

(五)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与我校负责接待的部门联系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六)小商小贩、闲杂人等谢绝入校。

第三条 车辆凭证出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门必须减速慢行(限速15km/h),在标志线停车,履行登记、受验、换证手续(一杆一车)。

(二)校内车辆凭安全保卫中心发放的《校内车辆通行证》通行,乘载与学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校时,应主动到门卫室说明情况,履行登记后,方可入校。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负责。

(三)特许进校车辆应按照指定的校门进入学校。大型客车、货车、施工单位车辆请走西门。校外长期业务单位(包括校内经营、送货车辆),须向安全保卫中心申领《车辆通行证》,缴纳成本等费用后发放使用;公安、消防、邮电、银行、供电、卫生、抢险救护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可灵活掌握。门卫执勤人员根据情况随时向安全保卫中心汇报。

(四)出租车和无牌照车辆不得进校。

(五)自行车、电动车、两轮摩托车出入校门须在标志线下车推行。

(六)天黑之后开出的车辆,保安应认真把好验证关,做到“三对照”:对照驾驶证、行车证和身份证并注意车内人员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对拒绝检查,人、车身份不明者,不予放行。

第四条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入内。

(二)携带、运送大宗、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须持有所有部门或分管部门负责人开具的《出门证明》并加盖公章,经门卫查验核实无误放行(出门证明门卫留存备查,做好登记)。

(三)校外人员进校时携带贵重物品的,须在登记时注明。离开学校时经门卫查验放行。携带私人物品出校门,须凭本人证件在校门登记,并经门卫人员查验核实后放行。

(四)施工单位运送材料、设施等,须出示相关部门负责人证明并加盖公章,检查核实无误放行(出门证明门卫留存备查)。

(五)厂商来校交货,应先登记,由保安通知收货人员接洽;出门检查后放行。

第五条 门前不许停放任何车辆。

第六条 门前三包区内不准摆摊设点,随意停放车辆、张贴广告、乱扔杂物等。

第七条 闲杂人等不准在门卫室内外闲坐、逗留。

第八条 保持值班区内的卫生整洁。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利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对不听劝阻,妨碍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扰乱学校门卫管理秩序的,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门卫执勤人员,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的,按学校安保考核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总务处安全保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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