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人:赵雅琪  发布时间:2018-04-17   浏览次数:132


为创建和谐校园,保障学校道路畅通及交通安全,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政府和高教委有关高校治安、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种车辆凭证出入校门并主动停车接受保卫人员的查验、换证,未经许可不得入校。出租车和无牌照车辆禁止入校;天黑之后,汽车出校时应落窗示意,方可放行。

第二条 施工单位车辆、各种大型车辆、货物车辆一律须从西门进出(特殊情况例外)。

第三条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并存入车棚或指定停车区域。

第四条 各种车辆进入校园,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进入校区车速不得超过15km/时,教学区内禁止鸣笛。

第五条 所有车辆未经许可禁止驶入学校广场,商业街等各消防通道禁止停车。校区内禁止学车、练车。

第六条 所有人员、行驶车辆应遵循靠右行的原则。

第七条 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经允许过夜停放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各种车辆必须及时落锁,车上不得留放贵重物品,夜间应启动防盗报警装置,自行做好车辆防盗,丢失车辆,责任自负。

第八条 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安全保卫中心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不得随意在校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横幅至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四米。

第十条 门前屋后、道路及道路两侧、校园公共区域未经许可不得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乱丢垃圾。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随意破路断行、在路面形成堆料、占道经营以及其他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的行为。确需占道施工,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书面通知安全保卫中心。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校门口、校内危险路口和重点路段,设置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车辆、人员应依章而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安全保卫中心有权予以制止,提出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移交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区范围(包括学校门前三包区域)。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总务处安全保卫中心

2018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