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总务处主管校园绿化工作,负责绿化养护、工程工作,并对全校的绿化工作实施监督、协调。
第三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义务。
第四条 学校应把校园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规划中,并在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并纳入到学校总体规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主要景点的设计方案、绿化建设方案,应经学校研究确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九条 校园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定期补植和种植。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条 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实行以物业公司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化养护应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做好绿化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校园绿化严禁下列行为:
1、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2、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
3、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4、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5、放牧、打鸟、捕猎。
6、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
7、取土、采石、取水。
8、其他损坏树木、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
第十四条 因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个人给予荣誉或奖励:
l、义务植树并成绩显著的。
2、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3、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4、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0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l、擅自移植的,处以赔偿3倍的罚款。
2、擅自砍伐的,责令其补植砍伐树木5倍的树木,并处以赔偿费2至5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总务处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