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商业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商业街管理、维护商业街良好的经营环境、保护各商户及广大师生的正当权益,使商业街达到卫生整洁、安全有序、高度文明的管理要求,依据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商业街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商业街商铺为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所有,且只作正当经营用途。商户在使用期间须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以向全校师生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服务为本,努力提高师生的幸福指数。
第二条接受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楼宇管理科对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管理人员下发的意见、通知、整改措施等文件。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无理取闹等对抗措施阻碍管理人员工作。
第三条商业街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
(一)严格执行合同经营品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内容,不得转租,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二)必须自觉维护广大师生的利益,实行亮证经营,商品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强化安全质量意识,严把所售商品的质量关。
(三)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虚心听取顾客意见,正确对待顾客投诉,严禁与顾客发生冲突,若遇无法解决的纠纷时应主动联系楼宇管理科协调处理,不得采取积怨报复等伤害手段。
(四)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严禁经销违禁物品,严禁向学生出售白酒、红酒、啤酒等各类酒制品。
(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的联系方式、进货渠道等内容,并且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商户应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报告。
(六)商户在公共区域举行任何庆典及活动,须提交方案,征得学校同意后方可执行。
(七)商铺内不得从事黄、赌、毒,非法贩制盗版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网吧、棋牌室、KTV、影像厅、游戏厅等。
第四条商户在收到费用通知单后,须在一个星期内前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缴纳房租、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商户在日常经营时,不得妨碍或影响师生正常休息。不得产生高分贝噪音,营业时间规定为6:00~23:00,节假日或法定假期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商户在合同期内想要终止经营,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缴清费用并办理设施归还手续。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
第七条商业街商户违反经营管理规定,学校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学校将根据商户违反的条款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拒不接受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3次以上的将进行停业整顿。造成学校或他人损失的,商户须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没收商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第三章装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商铺内需要装修的商户必须先向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楼宇管理科提交书面申请及施工方案,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装修。未经批准擅自装修的,学校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九条装修所需材料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上岗证书方可进行施工操作。禁止凿墙打洞、私拉乱接电源、使用热光源、使用非阻燃材料和非标准电线等影响商业街安全的材料、设施。
第十条装修期间商户须采取如防污染、防火、防噪音等防范措施,确保不影响商业街其他商铺的正常营业。必须及时清理因装修产生的垃圾,不得损坏商业街或其他商铺的有关设施。违者除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改变商铺结构、影响整体美观的装修行为。超出现有商业街房屋的部分,均属于违章建筑,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楼宇管理科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对其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损失的,违章商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装修完毕,必须经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楼宇管理科、安全保卫中心消防管理科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在经营合同期结束后,须恢复建筑原貌,所需费用商户自理。
第四章消防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商户对商铺的消防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各商户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及安全工作,制定相关消防及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消防及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商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物品。如有违反,学校将没收相关物品并进行相应罚款。
第十六条严禁在商铺内乱拉、乱接电线及插座,电源插座旁禁止乱放纸盒、塑料、泡沫等易燃物品。新上大功率电器500w以上者需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备,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电器不用时应及时关掉电源或拔掉插头,发现电源线破皮、接口脱线或电源板破裂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检修。
第十八条各商户及经营服务人员必须爱护商业街内的消防设施,严禁私自拆卸或损坏商业街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各种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商铺内为禁烟区,商户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识,经营服务人员不得吸烟,并且有责任禁止本商铺内消费者的吸烟行为。
第二十条商铺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制度上墙,并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及安全指示标识和疏散指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在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禁止移动和使用商业街内所有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二条必须掌握消防知识及防护措施,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械,杜绝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商业街商户违反消防规定,学校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学校将根据商户违反的条款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拒不接受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3次以上的将进行停业整顿。造成学校或他人损失的,商户须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没收商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第五章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严禁雇佣情况不明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用工,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聘用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所雇人员需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提交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二十五条商业街经营人员禁止事项:
(一)禁止私藏、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等违禁品。
(二)禁止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干扰管理人员工作等行为。
(三)禁止偷盗、侵占或损毁公私财物。
(四)禁止利用任何娱乐工具聚众赌博,传播色情淫秽制品。
(五)禁止与流氓团伙和黑社会势力有任何勾结。
(六)禁止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扰乱校园秩序。
第二十六条各商户必须做好本商铺防火、防盗、防扒、防骗、防恶性案件和自然灾害的自防工作,闭店时要收管好货物并锁好门窗。不得允许任何闲杂人员进入,因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商户如需将所属物品搬离学校,需到楼宇管理科开具证明,经保安验货、验证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八条商户如捉获违法分子不得自行处置,应及时通知并移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商户须照顾好自己的小孩,避免发生意外事件,如发生意外事件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现场积极组织抢救。经营服务人员和师生要沉着冷静,不要围观,第一时间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并听从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第六章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商户有义务保持其商铺内和商铺附近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遵守学校校园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清洁人员共同搞好商业街卫生,做到不乱吐痰、乱扔杂物等,自觉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二条商业街台阶以下区域的清洁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台阶以上及商铺内的清洁卫生由商户自行负责。各商户必须每天不定时清扫所属卫生区域,维护商业街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沿街、门口等非经营区域堆放杂物、占道经营、阻塞通道,保持公用通道的畅通以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第三十四条商户因进货或装修所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清理。严禁破坏门前公共区域的卫生。
第三十五条商业街内各经营服务人员应注意保持其良好形象。营业时间严禁在商铺内穿背心、短裤、拖鞋。对衣冠不整,行为不雅者,学校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说、指正。多次劝阻拒不改正,学校有权停止其营业。导致商铺被停业整顿的经营服务人员,一律取消其在商业街的从业资格,其他商户不得聘用。
第三十六条商业街商户违反以上规定,学校有权对违反的事项进行处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学校将根据商户违反的条款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拒不接受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3次以上的将进行停业整顿。造成学校或他人损失的,商户须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没收商户缴纳的管理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第七章管理规定的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七条商业街营运过程中,新定制和补充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规定的补充。
第三十八条学校保留修订权和最终的解释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总务处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