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鲁财院东方教字[2010]69号
为了加强实验室(包括实习基地)的安全管理,做好各项安全预防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各级主管领导负责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法规、制度,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非工作需要或未经许可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灾害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管理和使用人均需掌握有关安全知识。
五、用电必须保证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铜丝代替保险丝;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要有专人负责,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和电热设备。
六、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门窗。
七、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并进行记录,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
八、有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则,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丢失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者,要追究个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