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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2007年4月2日)

发布时间:2019-05-14  浏览次数:29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的部署,推动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激励和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学术研究、加强理论普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科学领域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奖项、数量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省政府颁发的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最高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项种类包括科研成果、决策咨询成果和社科普及成果;奖励等次分为重大成果奖和一、二、三等奖。重大成果奖应为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并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每年不超过2项(在成果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可空缺)。一、二、三等奖每年258项。其中,一等奖20二等奖90项,三等奖148项。各类成果总奖项每年不超过260项。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每年各评选不超过5名。

二、评选对象与范围

(一)凡山东省内个人和集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课题项目、学术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二)参评成果应为在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经省委、省政府及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批示、推广、应用,已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带有科研性质的研究报告、方案、建议;在省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通过鉴定的社科相关课题,亦可申报参评。

(三)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人选为65周岁以上的山东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人选为35周岁以下的山东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

三、奖励标准与经费来源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奖励数额分别为:重大成果奖,50000元;著作类和国家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重大课题类成果,一等奖25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8000元;文章和其他科研课题类成果,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一次性奖励20000元;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一次性奖励15000元。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奖励费用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适时提高奖励标准。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评选条件与要求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密切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显著的社会效益,贯彻良好的学风和文风。

1.应用研究。在研究解决我国、我省或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建设等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前进,或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的独到见解。

3.科普读物。在宣传普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宣传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4.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5.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了前人的某些讹脱。

6.志书、教科书、工具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除符合本条(一)中相关要求条件外,年龄65周岁以上,长期在山东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工作(包括已退休)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工作政绩突出,研究成果丰硕,获得过5项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三)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除符合本条(一)中相关要求条件外,年龄35周岁以下,在山东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工作的专家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科研成果显著,有较大发展潜力,正式出版、发表、完成过5项以上重要科研成果,获得过至少3项市厅级(市或大企业社科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社科联所属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门类学会等)以上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四)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为一次性奖励,不与其他待遇挂钩,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办法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学会会员向所在省级社科门类学会或市、大企业社科联申报,非学会会员直接向省社科联申报,部分学会会员也可直接向省社科联申报。省教育厅从获一等奖的高校社科优秀成果中筛选出符合时限规定的成果20项,省人事厅从获一等奖的人事科研成果中筛选出符合时限规定的成果5项,直接报送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申报。由省级学会、各市和大企业社科联、高等院校、省属党校干校、省属社科研究和管理机构向省社科联申报。

(三)凡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除编制在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并以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主的人员外,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奖。

六、评选程序与方法

(一)初评。省级学会、市和大企业社科联根据评奖范围、标准和申报要求,评选出上报成果,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作者直接申报的成果,由省社科联组织综合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组成评委会,由评委会集体审读讨论,并通过投票方式决定。

(二)成果最终评定。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最终评定,由省评委会组织进行。省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到会评审专家按其从事的研究专业分组参加评审工作。各学科组对所申报的成果进行审议评选,评出二、三等奖,并推荐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省评委会综合平衡二、三等奖,并组织全体到会专家民主投票评定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由省评委会组织评委会议民主评选。各奖项的评选,在认真审读、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票方为有效。

(三)公示。评奖工作结束后,获奖成果和人员在省级媒体或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在正式颁奖之前,如获奖者对本人获奖情况有异议,且未能与省评委会办公室的审核答复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放弃奖项的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作弃奖处理。

七、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省评委会下设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省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提出,主要由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级社科门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市、大企业党委宣传部和社科联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具有一定学术、理论造诣的领导同志组成。

(三)省评委会委员和各学科组评审专家每五年调整一次。期间,对退休、离开原工作岗位、去世,以及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再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委会委员和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省评委会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每次参加评审的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次参评成果在各学科的分布情况以及评选工作的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提名,省评委会研究确定。

(五)学科组成员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包括是丛书分册作者、课题组或编辑组成员的,均不参加评选会议。

(六)同一个部门、单位的评审专家,参加同一次评选会议一般不应超过5人,在一个学科组中不得超过2人。学科组评审专家连续参加了2次评选的,应间隔12次后再参加评选会议。

八、评奖工作的监督

(一)为从制度上保障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每年申报和评审期间,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由省社科联驻会领导成员、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评审专家轮流担任成员,在省评委会领导下工作。对发现的违反评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纪律监督组应及时提交省评委会做出处理。

(二)参加评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选工作守则,坚决杜绝徇私情、拉选票、泄密等不良风气。如需对参评成果进行咨询,必须经评委会同意。违反者由省评委会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评审专家资格。

(三)如发现获奖成果和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2年之内不得参评。

九、获奖成果和个人的管理

(一)省评委会代表省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副本由获奖者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对参加终评未获等次的成果,发给参评证书。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可作为对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评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博士点、硕士点,申报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十、其他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鲁办发﹝20044号)不再执行。

(二)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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