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山东省有关招标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学校和公共利益原则。
第三条凡学校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四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工作。
第五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加强学校招标采购信息化建设,建立学校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更好地实现招标采购全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标工作。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纪检审计处、招标与采购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对学校的招标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工作情况;
(四)否决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
(五)研究处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重要规章制度仍需按学校规定上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是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学校招标管理办法;
(二)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信息库、企业信息库;
(三)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招标项目审批表,制订招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完成招标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五)考察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六)跟踪监督中标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第十一条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纪检审计处、基本建设处等部门为学校招标工作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学校招标工作。
办公室,负责法律事务,提供招标工作法律咨询、终审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招标项目经费来源;收取并集中管理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材料工本费等;参与招标工作有关会议及对中标候选人的实地考察;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按照学校相关验收制度进行验收等。
审计部门,负责预审维修改造项目、基建项目预算;参与招标工作有关会议及对中标候选人的实地考察;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纪检部门负责受理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
基本建设处负责参与审核校属各部门仪器设备类项目、维修改造项目、基建项目的招标文件;参与招标工作有关会议及对中标候选人的实地考察;与项目使用部门共同代表学校对所招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等。
第三章招标项目和范围
第十二条凡使用学校资金采购或批量采购项目,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类别,将招标项目审批表提交招标与采购管理处,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一)仪器设备类项目:包括教学、科研、医疗等仪器设备和器械、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文体活动设备、网络设备及器材、各类大型计算机软件等的购置批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批量图书、教材、药品及大宗物资购置;
(三)利用学校的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批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资产、物资的处置处理,批次金额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五)服务类项目批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基建项目:新建工程项目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设备、材料等;
(七)维修改造项目: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八)学校认为应进行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九)确属特殊情况,不适用采取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须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四章招标的形式、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二)学校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时,可根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不同方式进行。只有经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中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招标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应当在本校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如项目专业性较强、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有较大难度时,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立项及论证;
(二)向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提交招标项目审批表;
(三)组织招标;
(四)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在招标开始前30日向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提交招标项目审批表。招标项目审批表包括招标对象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及要求、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付款结算方式等有关商务要求。招标项目审批表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提交,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重要项目由校外专家、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纪检审计处、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共同参与论证。
招标项目审批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八条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要规范、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科学地选定中标单位,便于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开标、评标、中标、订立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开标与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开标时参加投标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低于三家时应宣布择期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处主持,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纪检审计处全程参与。评标小组成员(评标专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大中项目申报使用单位可由一人参加。
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保障等为依据,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结合询标询价情况,形成独立的书面评标意见。评标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负责汇总每位专家的评标意见,对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排出推荐顺序,形成评标小组评标结论,填写《评标小组评审报告》,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评审报告》中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拟中标单位。评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与采购管理处依据评标小组的评标结果提出拟中标单位的初步意见,上报学校,由学校作中研究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根据定标结果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和交纳履约保证金,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与学校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学校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学校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此行为给学校造成的一切损失。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定标结果中选择排序最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将中标结果及时通知提交招标项目审批表的相关部门,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细,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正式签订后,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存查。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折抵履约保证金。提交招标项目审批表的相关部门负责合同执行及款项的申请支付,并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凡质量标准不符合合同要求、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违约规定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文本经学校法律事务室或我校委托的第三方法律咨询机构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签订。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有关招标项目提出的质疑和投诉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协助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投标人可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进行书面投诉,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时,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责任、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职能部门、系部,应严格遵循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既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又密切合作、相互支持,确保学校的招标工作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进行,杜绝一切暗箱操作行为,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形象。
第三十四条纪检审计处应严格按照纪检审计制度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参与学校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者阻扰、排挤其它投标人公平竞争。
(二)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或由投标单位支付费用的吃请、娱乐、旅游或回扣、有价证券等,与投标单位的工作往来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严禁私下接触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不得泄露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以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评议情况。
(四)评标会议结束后,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与采购管理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
第三十六条对在招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因供货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或约定标准,或者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货,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法向其主张损失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标项目审批表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标项目审批表
项目单位 | 申请日期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时间要求 | ||
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 |||
预算金额及 经费来源 | |||
招标项目 具体内容 | 招标项目的范围或用途;有关技术、指标参数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工期安排、可以给予的付款条件等 (可附页) |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办公室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财务与资产 管理处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审计部门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招标与采购 管理处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分管副院长 | 年月日 | ||
院长 | 年月日 | ||
董事长 | 年月日 | ||
备注 |
注:若招标具体内容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参数要求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以另加附页,与审批表一起加盖公章后送招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