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以学校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含因工程需要,报学校批准需自行采购的材料即甲供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办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均适用于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与采购工作。
第六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第七条 学校的招标与采购工作接受依法依纪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的招标与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或院长担任,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纪检审计处、招标与采购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学校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招标与采购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监督、检查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六)确定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招标与采购事项。
第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府招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拟定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审核、论证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下达采购任务,确定采购形式和方式;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完成招标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四)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确定每次采购的评标(谈判)专家;
(五)考察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六)跟踪监督中标单位项目实施情况;
(七)协助处理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质疑和投诉;
(八)完成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调研、立项工作,部门采购预算的编制,提出采购标的物的选型,提供采购项目的初步技术参数及方案。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纪检审计处是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
办公室负责提供招标采购工作法律咨询、终审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参与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合同履行后的货物类验收、资产登记工作,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把关,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投标(谈判)保证金、合同履约金管理,负责采购结束后质量保证金管理。
(三)审计部门负责学校工程类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评审工作。
(四)纪检部门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监督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受理对采购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三章 组织形式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分为“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内容在“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预算达到“校级限额”的项目,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处统一组织的采购。
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学校集中采购”分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学校自行组织的“校级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二)“部门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内容未在“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采购预算未达到“校级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限额标准
(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及以上。
(二)校级采购限额标准:10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三)部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0元以下。
第四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平台采购、线下协议(定点)采购、直接市场采购、紧急(绿色通道)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通过公开招标开展资格预审,然后从预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公开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竞争性磋商:是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只能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政府平台采购简称平台采购,是指通过“齐鲁云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
(八)线下协议(定点)采购是指通过竞争性采购的方式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协议产品和产品价格,在协议有效期内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向协议(定点)供应商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九)直接市场采购是指对于小额或临时性采购项目,直接通过市场(包括线下市场、电商平台等)购买产品。
(十)紧急(绿色通道)采购是指在突发自然灾害、重大隐患、突发事故、疫情防控等情况下,或教学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等,为抢险救灾、避免人身伤害、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通过简易程序或从特定供应商处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的选定
(一)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
(二)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主要为政府平台采购,也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线下协议(定点)采购、竞争性采购、直接市场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等方式。
(三)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四)紧急(绿色通道)采购一般适用于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紧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项目确需采用紧急(绿色通道)采购方式,须先提交党委会或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处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论证与立项
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在立项前要进行充分论证,搞好市场调研,确保项目的采购需求明确、科学、合理、合规,采购需求复杂的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论证。项目论证后,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提交学校立项。
第十九条 采购申请与审批
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提交采购申请,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或单品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采购项目,须先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立项、论证、技术及商务要求、付款方式等文件,工程类项目还包括施工图或方案图、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等文件。审批流程完成后,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汇总、审核项目采购需求,按审批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落实经费来源,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
(一)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
(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论证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组织接受招标申请报名、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编制评审报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校级采购”项目
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具体组织采购,校级采购可优先选用“政府平台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部门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时间紧、专业性强、采购金额较小、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要求使用自行采购等方式简化采购程序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可委托申报部门采购。
第二十四条 紧急(绿色通道)采购应遵循“依法合规、规范决策、备案管理”的原则。各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统筹考虑教学、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紧急采购提报次数。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凡需要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与采购管理处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立的事项及学校合同审批流程,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长期供货合同及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合同到期后,供应商能严格履行合同、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审核,学校党委会或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但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过程监控,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原材料采购、施工或加工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采购项目按合同规定履约。
第二十八条 文件归档
采购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应保留该项目论证、立项文件、采购审批文件、招标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合同、验收单等相关文件资料。招标与采购管理处负责将与招标采购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归档。
第七章 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须按学校相关验收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完成后,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处将验收报告、合同、发票等付款所需材料整理汇总,审核无误后按学校财务制度和流程报销。
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项目立项申报单位将验收报告、合同、发票、审计报告等付款所需材料整理汇总,审核无误后按学校财务制度和流程报销。
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参与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处、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采购、自行采购、化整为零采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参与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与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者阻扰、排挤其它投标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二)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投标供应商的吃请、娱乐、旅游邀请或接受投标供应商的回扣、有价证券等。与投标供应商的工作往来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不得泄露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以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评议情况。
(四)评标会议结束后,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与采购管理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供应商或其他单位提供。
第三十四条 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招标采购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鲁财大东方院字〔2018〕18 号)《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鲁财大东方院字〔2018〕19 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招标与采购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编码 | 品目名称 | 备 注 |
A | 货 物 | |
A01 | 家具 | |
A0101 | 床类 | |
A0102 | 台、桌类 | |
A0103 | 沙发及椅凳类 | |
A0104 | 橱、柜类 | |
A0105 | 屏风及架类 | |
A02 | 材料 | |
A201 | 实验材料 | |
A202 | 维修材料 | |
A203 | 劳保用品 | |
A204 | 防疫物资、材料 | |
A205 | 工程用甲供材料 | |
A03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
A0301 | 计算机 | |
A030101 | PC服务器 | |
A030102 | 小型机 | |
A030103 | 台式计算机 | 包括一体机。
|
A030104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30105 | 平板式电脑 | |
A030106 | 图形工作站 | |
A0302 | 信息安全设备 | |
A0303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
A030301 | 路由器 | |
A030302 | 交换机 | |
A030303 | 光传输设备 | 包括光端机、多业务传输送设备等。 |
A030304 | 网络检测设备 | 包括协议分析器、协议测试设备、差错检测设备等其他网络检测设备。 |
A030305 | 负载均衡设备 | |
A030306 | 网络管理及接入设备 | 包括网络接口、通信适配器、接口适配器、光纤转换器、网关、网桥等网络接口和适配器。 |
A030307 | 无线网络设备 | |
A0304 | 计算机外办设备 | |
A030401 | 机柜 | |
A030402 | 不间断电源(UPS) | |
A0305 | 计算机软件 | |
A030501 | 操作系统 | |
A030502 | 数据库管理系统 | |
A030503 | 支撑软件 | 用于支持应用系统运行的成品软件。 |
A030504 | 应用软件 | 包括通用应用软件和行业应用软件,如杀毒、办公、财务等成品软件。 |
A0306 | 终端设备 | 包括查询机、叫号机、数字触控一体机、云终端等。 |
A0307 | 存储设备 | 包括磁盘阵列、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移动存储设备等。协议供货。 |
A04 | 办公设备 | |
A0401 | 打印机 | |
A040101 | 喷墨打印机 | |
A040102 | 激光打印机 | |
A040103 | 热式打印机 | 包括热传式打印机、热敏式打印机等。 |
A040104 | 针式打印机 | |
A0402 | 复印机 | |
A0403 | 多功能一体机 | 包括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例如带有打印传真、扫描、复印等功能。 |
A0404 | 传真机 | |
A0405 | 投影仪 | |
A0406 | 扫描仪 | |
A0407 | 文印设备 | 包括速印机、刻录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等。速印机、刻录机。 |
A0408 | 销毁设备 | 包括碎纸机、光盘粉碎机、硬盘粉碎机、芯片粉碎机等。 碎纸机协议供货。 |
A0409 | 显示设备 | 包括液晶显示器、平板显示器、拼接显示器、电子白板、点阵显示屏等。协议供货 |
A0410 | 照相器材 | |
A041001 | 照相机 | |
A041002 | 镜头及器材 | |
A05 | 办公消耗用品 | |
A0501 | 复印纸 | |
A06 | 音、视频设备 | |
A0601 | 摄录设备 | |
A060101 | 摄像机 | 含附件。 |
A060102 | 录像机 | |
A060103 | 刻录机 | 含附件。 |
A0602 | 视频设备 | |
A060201 | 视频处理器 | |
A060202 | 录放音机 | |
A060203 | 功放机 | |
A060204 | 闭路播放设备 | |
A0603 | 音频设备 | |
A060301 | 拾音设备 | 包括各类话筒、麦克等。 |
A060302 | 扩音设备 | |
A060303 | 音箱 | 包括效果器、特效器、压缩器等。 |
A0604 | 组合音视频设备 | |
A060401 | 音响电视组合机 | |
A060402 | 音视频播放设备 | |
A060403 | 会议、广播及音乐欣赏系统 | |
A0605 | 电视会议系统 | |
A060501 | 视频会议控制台 | MCU(视频会议主机系统)。 |
A060502 | 中控设备 | |
A0606 | 视频监控设备 | 包括监控摄像机、报警传感器、数字硬盘录像机、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电子巡更、门禁系统等。 |
A07 | 车辆及水上交通设备 | |
A08 | 空气调节设备 | |
A0801 | 空调机 | |
A0802 | 恒温机、恒温机组 | |
A0803 |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包括机房用空调机组、恒温恒湿精密空调等其他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A0804 | 空气净化设备 | |
A0805 | 取暖设备 | |
A0806 | 调湿调温设备 | |
A09 | 电梯 |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
A10 | 绿化物资 | 包括种子、苗木、农药、肥料等。 |
A11 | 图书 | 包括教辅材料等。 |
A12 | 职工集体福利物资 | |
A13 | 餐厨设备 | |
A14 | 体育设备、器材 | 各类体育设备、器材,包括大型体育活动用服装、奖品等。 |
A15 | 乐器设备 | |
A16 | 消防设备、器材 | |
B | 工 程 | |
B01 | 建筑物施工 | |
B02 | 构筑物施工 | |
B03 | 装修装饰工程 | |
B04 | 房屋修缮工程 | 包括防水工程。 |
B05 | 园林绿化工程 | |
B06 | 安防系统工程 | |
B07 | 智能卡系统工程 | |
B08 | 通信系统工程 | |
B09 |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 包括多媒体教室、校园网络等系统建设项目。 |
B10 | 灯光音响工程 | |
B11 | 视频(电视、电话)会议室建设工程 | |
B12 | 消防工程 | 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安装、水系统消防设备及安装、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及安装等。 |
B13 | 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 | |
B14 | 电梯安装 | |
C | 服 务 | |
C01 | 信息技术服务 | 指为用户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支持用户业务活动的服务。 |
C0101 | 软件开发服务 | 指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编制、分析等服务。 |
C0102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
C0103 | 数据处理服务 | 指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分析、整理、计算、存储等加工处理服务。 |
C0104 |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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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5 | 测试评估认证服务 | 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对软件、硬件、网络、质量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及信息安全管理等,是否满足规定要求而进行的测试、评估和认证服务。 |
C0106 | 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 指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
C02 | 法律服务 | 包括法律诉讼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 |
C03 | 印刷、广告设计服务 | |
C04 | 维修和保养服务 | 指机械设备、系统的修理和保养服务。 |
C0401 | 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包括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及网络设备等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402 | 安全、消防维修和保养服务 | |
C0403 | 空调、电梯维修和保养服务 | |
C0404 | 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 |
C05 | 物业管理服务 | |
C06 | 安保服务 | |
C07 | 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 |
C08 | 文艺演出类服务 | |
C09 | 查体服务 | 包括学生、教职工查体 |
C10 | 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