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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草案)

发布者:聂圣军发布时间:2022-09-27浏览次数:155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民办学校促进法、教师法、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体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代表合一的组织形式,校工会为两会常设工作机构,在两会闭会期间履行两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学校不断发展。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我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在党支领导下,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原则,代表总数一般应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20%,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60%左右,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工人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三)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四)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五)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教代会的议题,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以学院或若干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凡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三)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五)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团长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方可推迟。

(二)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并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团研究,可以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三)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代表担任,根据需要,可聘请非教代会代表中熟悉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有关工作委员会。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3.根据群众意见,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召开教代会期间,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5.各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领导机构。执委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代行教代会职权。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会议或由教代会执委、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工作,提请确认。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每届次教代会召开前,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工会委员、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大会经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校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