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强化校风、校纪, 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培养目 标,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令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留校察看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为: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申诉学生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审核调查。
(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留校察看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应当出具相关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相关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复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处理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时,前期作出相关处分决定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求对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求对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相关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