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工作。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第三条 学校每年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专项资金作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在校内设立专项社会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评定比例及奖金标准
(一)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学期奖学金的评定:
(1)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羁押、拘留、行政处罚者;
(2)受到学校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当学期有考试、考查课不及格及考试作弊者;
(4)欠缴学费者。
(二)评定比例及奖金标准
1、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每人每学期奖学金300元。
2、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4%评定,每人每学期奖学金200元。
3、根据每学期具体情况,奖学金比例可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统一做适当调整,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一)评定程序及步骤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上一学期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在下一学期的第一个月内评出,新生第一学期,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统一组织实施。各班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及学生代表三人组成测评小组(学生代表民主选举产生),负责本班奖学金的评定。具体程序如下:
1、各班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标准对全班每个学生德智体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按积分高低排出名次。
2、各班填写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由班长签署班级测评小组意见。
3、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比例,各班测评小组确定获奖名单和等级。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签字同意后,以班为单位张榜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并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发放方法
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评定结果汇总并填制奖学金发放表,经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签字、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条 社会奖学金是指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评奖事宜按学校与设奖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