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评选范围内未受到二级学院以上通报或处分;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曾受到三次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或至少获得校级奖学金三次,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按照专业排名,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至我校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在9-11月份进行。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在校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提出获奖学生评审建议名单,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在收到省里划拔资金和审核批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