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评选范围内未受到二级学院以上通报或处分;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按照专业排名,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其它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至我校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分配建议方案,经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评审工作在9-11月份进行。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有意愿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提出获奖学生评审建议名单,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审批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等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在收到省里划拔资金和审核批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