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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聂圣军发布时间:2022-09-27浏览次数:6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我校各部门配合大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大学生资助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五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第十六条 凡在校的普通本、专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

1、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2、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学习成绩优良。

3、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每学期初进行。

第十八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将名单报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九条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和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双向选择,最终确定勤工助学学生名单。

第二十条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是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用工单位负责安排、管理、考核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考核合格后,填写“校内勤工助学考核表”,单位盖章后,送交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三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各用工部门统计学生本人银行卡号,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再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发放资金。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单位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大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校外用工单位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五条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各二级学院学工办登记、申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如不申报备案,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八章 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

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的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量核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学生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每月酬金不超过300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