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信息公开行为,提升企业经营活动透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资源优化共享,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由学院董事会领导,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院长层担任。分管副院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设立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学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学院各职能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学院各职能部门指定分管负责人和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事务办理及其他日常业务。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义务人包括:(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其他负有信息公开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学院董事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信息公开义务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提报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信息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学院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频次
第六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 基本情况
包含中文名称、简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信息。(二)学院简介(三)主要财务数据 包含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数据。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频次 信息公开分为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一)定期信息公开 对于定期公开信息,只公开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即每年在6月底公开上一年度报告、8月底公开本年中期报告。(二)临时信息公开 对于临时公开信息,无需公开,如发生需临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将情况报送上级审核把关。
第三章 信息公开审批程序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学院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学院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重大信息公告应经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学院将经审议通过的重大信息公告PDF版及会议纪要报送至上级单位,如会议纪要未及时出具,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应在重大信息公告首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上级单位,待会议纪要出具后,及时将会议纪要报送至上级单位。
第八条 定期公开信息的提报、编制、审议及公开程序:
(一)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的信息内容按照职责范围划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提报公开信息的纸质及电子文档,纸质文档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二)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职能部门提报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息公开报告草案;
(三)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信息公开报告草案进行审核;
(四)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草案的修订工作;
(五)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负责将信息公开报告报院务会进行审议;
(六)信息公开报告经院务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结束后当日内将决议的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纸质文档需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提供领导小组人员签字及审签意见;
(七)学院董事会审议通过信息公开报告后,由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报送至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审核后报送至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临时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签及公开程序:
(一)需要临时公开的重大事项按照“谁主管、谁提报”的原则,由各信息公开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公开事件有重大进展、变化时,当日以书面形式向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报告;
(二)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编制临时信息公开报告草案;
(三)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信息公开报告草案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审签同意后,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临时信息公开报告报送至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审核后报送至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公开或不公开。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按照临时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签及公开程序执行;依法不属于公开范围的,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由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信息公开事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公开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引起歧义的,应及时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对学院公开的信息提出质疑的问题,由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解答。对不能及时解答的问题,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需在当天出具书面说明,答疑人员根据出具的意见或说明向相关人员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在信息公开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及学院负责危机公关的职能部门应密切关注社会关切问题及媒体对学院的报道,保持强烈的危机意识,重视舆情监测。由负责危机公关的职能部门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尽量降低社会舆论对学院造成的不良影响。在社会舆论危机发生时,合理估计危机影响范围及后果,启动危机应对方案,有效处理危机。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妥善保存信息公开相关文件及资料,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对一年以上的档案资料,及时移交至学院档案室。
第五章 信息公开责任的划分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提报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信息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的信息公开事务,及时编制信息公开报告草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公开上报。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领导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监督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及时编制报告草案,审核报告草案的编制质量,审批信息公开行为。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有权参加所有涉及信息公开的会议。学院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公开角度征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意见。
第十九条 在信息公开报告提报院务会审议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在信息公开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学院及有关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学院在董事会决议中的审签意见应当说明信息公开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学院的实际情况。参加决议的领导小组人员对信息公开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依据法律、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因工作拖延、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信息公开延误、泄密;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