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教职工长期为学校服务,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优化对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退休手续操作流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全体教职工
二、在我校缴纳五险一金人员退休规定
(一)退休条件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达到人社部门的要求且年龄满足下列条件的,需办理退休手续。
1.正常退休:男性,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女性,聘任为副高级(包含)、副处级(包含)、二级(包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的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其他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如本人申请,可延长至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3.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详见国家相关规定)退休:男性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二)退休程序
1.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30天填写《教职工退休审批表》,本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2.审批通过后,退休职工填写《退休人员离校手续单》,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办理工作交接、财务交接、办公设施设备交接、保证内外工作接续顺畅,无遗留问题。
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退休由纪检审计处进行审计,并向院务会提交审计报告。
3.按照社保部门要求,教职工提交办理退休手续所需的材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退休手续。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岗人员。
4.由工会为退休职工举办欢送仪式,发放纪念品。
(三)退休待遇
1.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教职工工资及补贴,停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由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2.教职工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可一次性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3.医疗待遇:按照省市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发放,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返聘人员退职管理规定
(一)本校退休的返聘人员:男性聘任为副高级(包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因工作需要,本人申请,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退休后可返聘至65周岁。女性聘任为副高级(包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因工作需要,本人申请,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退休后可返聘至62周岁。
(二)其他退休返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与我校签订工作协议的非本校退休返聘人员,退职年龄为男性65周岁,女性62周岁。
四、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