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教学督导组在学校教学全过程中的检查、督导作用,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督查评估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师德师风、教学改革、教研活动、课程建设、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情况,及时向学校、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为稳定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督导全校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设在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主要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专家的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专家由学校负责聘请,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学校可终止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教学督导专家主要由符合条件的高校退休或在职教师、校内拥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骨干教师担任,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也可以由实践经验丰富、对高校教学有一定了解的业界专家担任。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或专业实践经验,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与人沟通,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教学督导工作。首次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专题会议,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组织教学督导专家开展督导工作,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对学校教学运行过程和教学管理管理进行督查,重点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进行日常督导。
(三)根据学校要求,组织教学督导专家参加学校组织的期初、期中教学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等专项检查;安排督导专家参加学校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研活动等方面的督导工作。
(四)应及时收集教学督导专家反馈的各类信息,对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分析整理,形成简报,及时向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反馈。
(五)组织教学督导专家学习领会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学习交流考察先进的督导工作理论和督导工作经验。
(六)根据需要,各学院成立各自的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名单报督导办公室备案,自行开展学院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教学督导专家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课堂随堂听课,督查课堂教与学的情况,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基本环节、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师德师风、课堂教学规范、学生学习情况等进行客观评价。
(二)对实践教学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期综合实践(实训)及其他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的计划、安排、实施及效果等进行检查,并据实提出改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学校要求和教学督导组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期初、期中教学检查、各类专项教学检查等工作。参加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咨询、论证、评审工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四)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参与有关学院和职能部门召开的师生座谈会,有关教研室的教研活动等,及时听取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对新开课、开新课和新进教师的教学情况的督查,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在课堂教学组织、教学方法和技巧等方面不断改进和提高,帮助青年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及时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宣传推广有示范意义的教学经验。
(六)做好督导信息交流和反馈工作,对课堂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先进典型,要及时肯定并积极推广;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学校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权利与要求
第九条 教学督导专家凭“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证履行其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根据督导工作需要,有权深入教室、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学场所进行督导活动。
(二)有权查阅教师教学材料;有权向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了解情况,交换意见。
(三)根据学校安排和教学工作需要,教学督导专家可以列席参加学校及有关教学单位的专题教学会议。
(四)教学督导专家的劳务酬金,由学校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发放。
(五)发现有关课堂教学及教学管理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或出现的问题等,有责任及时向有关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直至学校领导报告,并提出推广或改进、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客观、公正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完成督导任务。
第十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工作要求:
(一)教学督导专家原则上负责督导一个学院或若干专业的课堂教学工作,具体分工由教学督导办公室统筹安排。教学督导专家原则上每学期对对口负责学院或专业的重点任课教师至少听课1次,不连续听课;教学督导专家要重点督导新进教师、新开课教师、开新课教师和学生评教排名靠后的教师。
(二)教学督导专家在开展听课、专项检查、评估等各项工作时,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签署评价意见。
(三)每次听课后,教学督导专家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肯定其授课优点,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并定期与相关学院交换意见,反馈听课情况。
(四)根据教学督导办公室的安排,积极参加督导工作会议,反馈教学督导情况。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专家要接受教师的监督,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建立良好教风、学风为己任,积极认真开展督导工作,保证督导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虚心对待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