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指导精神,加强和改进我校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负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以下简称“学校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目的在于引导各二级学院规范和加强毕业论文环节管理,严格把好毕业“出口关”,切实建立健全本科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学校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论文覆盖学校全部本科专业。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六条 学校抽检重点对论文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评议要素进行考察。
(一)选题意义
1.选题目的。考察其所在专业领域的前沿问题、实际问题或工程问题的情况。
2.研究意义。考察论文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是否体现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其毕业设计要求达成情况。
(二)写作安排
3.研究综述。综述国内外文献,以及把握本领域研究现状及发展情况。
4.进度安排。考察论文工作量是否饱满,以及论文写作进度安排和按时完成毕业论文情况。
(三)逻辑构建
5.内容组织。考察学生基础知识运用能力,以及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和研究内容的难度情况。
6.逻辑构建。考察论文逻辑构建和结构是否能体现本专业领域的专门知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情况。
(四)专业能力
7.专业知识。考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理论研究(人文学科)或解决实际问题、工程问题(理工学科)的能力情况。
8.分析能力。考察论文论证分析是否严谨合理,以及所表达的观点是否体现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
9.研究新意。考察论文是否观点新颖(人文学科),或者论文研究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理工学科)。
(五)学术规范
10.学术规范。论文无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
11.行文规范。考察论文格式、框架、文字表达、书写格式以及图表是否规范准确的情况。
12.引用规范。考察论文参考文献和资料引证、注释规范以及过程性文档归档情况。
第七条 本科专业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和其他不同专业类的毕业成果要求均可参照此评议要素进行。
第八条 评议专家根据评议要素,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评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制定当年度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要求,包括抽检的程序、方法、比例、重点等。
第十条 各学院按专业类推荐符合条件的校内外本科毕业论文评议专家至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原则上,评议专家应具有5年以上毕业论文指导经历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按专业类组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专家库。
第十一条 学校抽检采取随机抽检和指定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还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抽检。学校抽检工作每年在9月份开展,由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组织实施,主要抽检当年6月份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抽检比例一般为10%以上。抽检对象为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学院审核的论文定稿电子件或论文复印件及相关材料(隐去作者姓名、班级、学号和指导教师姓名、致谢页等相关信息)。
(一)随机抽检
应保证覆盖上一学年有毕业生的全部本科专业。
(二)指定抽检
1.上年度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及学生所在专业的毕业论文。
2.各专业毕业成绩排名靠后学生的毕业论文。
3.指导教师指导的首批毕业论文。
4.本科专业首批毕业生的毕业论文。
5.当年指导本科生人数超过8人的导师指导的毕业论文。
6.其他有必要抽检的毕业论文。
第十二条 被抽检的毕业论文由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从本科生毕业论文数据库中直接调取。
第十三条 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分送3位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四条 评议专家应根据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认真评议本科毕业论文,按“合格”和“不合格”两档评定论文,并给出评议意见。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须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十七条 本科毕业论文被学校抽检的,抽检结果不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的前置条件(通过学院组织的论文评审即可进入答辩等后续流程)。抽检结果出现“存在问题”或有修改意见,均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质量由导师与学院负责把关。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八条 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山东省和学校抽检”)结果由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向有关学院反馈。
第十九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对山东省和学校抽检中“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处理办法如下:
1.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扣减“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量。
2.其未来2年所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须连续参加学校组织的抽检。
3.质量告诫。指导教师指导的毕业论文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或2篇毕业论文出现“不合格”意见,或连续两次抽检出现“不合格”意见的,学校须对指导教师告诫1次、对专业负责人约谈一次。取消告诫教师当年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奖励及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4.教师教学考核。5年内,累计2次告诫的指导教师当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累计3次告诫或出现3篇“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当年度教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5.对于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和指导教师,按照学校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对山东省和学校抽检中“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所在学院及相关领导的处理办法如下:
1.由主管校领导进行质量约谈。一次抽检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或连续两年均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减少相关学院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2.所在学院当年教学工作考评的毕业论文管理相关项记为0分。
3.所在学院“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占学院被抽检本科毕业论文比例大于学校“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占学校抽检本科毕业论文比例的,所在学院当年综合考核结果降低1个等级。
4.对连续3年在山东省和学校抽检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将责令其暂停招生。
5. 山东省和学校抽检结果将作为学院一流本科专业申报与建设、专业结构调整、本科招生计划分配、新专业申请、学位点申报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论文评审结果申诉办法如下:
(一)学院、本科生指导教师和本科毕业生本人等,如对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二)申诉条件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以及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原则上可提出申诉。
(三)申诉程序
1.申诉人对评审意见逐条回复,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并提供论文关键词,由指导教师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指定至少2位同学科专家对申诉理由进行评议。如认为申述理由充分,专家组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报学院审议。
3.如学院审议通过,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重新邀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本次评审的最终结果,不再接受申诉。
4.申诉人应自评议意见书返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诉结果运用
1.如重新送审的本科毕业论文评审成绩均为合格以上,则该毕业论文被认定为“不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
2.如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再次出现评议成绩为不合格,则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本科毕业论文。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学院应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检查结果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将定期对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自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将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 确保全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抽检的本科毕业论文仍需按照学院规定的评审流程和办法进行论文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由质量评价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