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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专科学生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聂圣军发布时间:2022-09-28浏览次数:335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专科学生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规范学生出国()学习交流等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主要派出形式有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出国()学习,包括访学、双学位、游学、交换生项目、奖学金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其他公派形式。

()国家公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即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学生,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学校公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即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或教育机构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以自费为主要形式到对方学校学习交流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学习时间可分为短期和长期。

出国()学习3个月以内的, 称为短期出国(境)学习; 出国(境)学习3个月(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学习。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生出国()学习管理涉及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中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机构和部门。国际交流中心是学生出国()学习的牵头部门与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出国()学习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发布学生出国()学习项目信息,选拔学生,指导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回校报到手续等。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协助学生选拔,各类长短期出国()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考试、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回校报到毕业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出国()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安全保卫中心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协助办理出国()学习学生的有关手续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依据学校规定负责出国()学生相关费用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学生报名材料审核、出国()学习期间的跟踪管理和返校后报到注册、毕业及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十一条 选派标准

派出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2.爱国爱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3.学习优秀,出国()学习申请报名时无不及格课程;

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5.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有较好的跨文化适应能力;

6.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已足额缴纳学校的各项费用;

7.符合出国()学习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选派程序

1.国际交流中心发布项目选派信息,学生经家长同意自愿报名,填写《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出国()访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中心。

2.国际交流中心协同教务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选拔考试或按学生学习成绩、外语水平及综合素质等条件择优选拔,确定推荐名单。

3.由国际交流中心将合格学生的材料报送国()外合作学校或教育机构审查。

4.国际交流中心对最终选派结果进行公布,学生按要求办理出国(境)手续。

5.经学校批准的二级学院与国()外高校学生交流项目,学生由学院负责选拔,选拔结果报国际交流中心审批备案,二级学院负责人须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出国()学习协议,内容涵盖学校的职责、学生及学生家长应负的责任,学生在国外期问遇到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等。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派出手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并且不承担相应责任。

6.学校层面派出的出国()学习的学生需与我校签订出国()学习协议。不同意签署协议者,学校取消其赴国()外学习资格。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出国()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如果学生自愿提出退学,则按照《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学箱管理暂行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 已被选拔出国()学习的学生,因出国()原因不能参加出国()前最后一个学期正常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提前或推后安排考试,若推后安排考试,对方学校有条件组织考试的,则委托对方学校代为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寄回我校进行阅卷和成绩登录等工作;对方学校没有条件组织考试的,特学生返校后由教务处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若出国前最后一个学期考试不及格,则委托对方学校代为组织补考,补考结束后将试卷寄回我校进行阅卷和成绩登录等工作;其他类型出国()学习的学生,若出国()前最后一个学期考试不及格,则学生必须回校参加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在出国()学习期间,如需保留学籍者,需按我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学习的学生返校后,需依次向学生所在学院、国际交流中心和教务处于十个工作日内报到注册。

第十八条 出国()学习的学生须在毕业当年的5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毕业申请并提交两份外方学校的成绩单原件,一份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备案,另外一份由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学院及时与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保持联系并确保有关信息畅通,使学生按时完成毕业论文相关工作及图像信息采集与核对工作。

第二十条 已经得到学校批准到国()外学习的学生,按照折算标准承认在对方学校所获得的成绩和学分,折算标准按课程学时数折合,原则上按照课程不低于每17学时1个学分析算后再按照总学分数折算(即我校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数/对方学校毕业要求总学分数)。参加假期游学和实践项目的学生提供所参加海(境)外项目所发的结业证书、实习证明、推荐信等证明材料,可获得基础实践5学分(其中素养课程4,求职能力提升1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出国()学习期间修得的折算后学分与在校期间学分总和不低于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半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伴的,投予学位证书,具体程序参照《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于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长期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出国()学习一学期以上的,须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学习时间学期以内(含一学期),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学习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受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须按外方学校的要求办理所需保险并自行选择交通意外等保险。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作好出国()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辅导员负责出国()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主动与学院保持联系。

第二十七条 出国()学习的学生返校后,应于回回后15日内向所在学院及国际交流中心提交学习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应遵守所在回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应注意维护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的声誉,正面宣传我校形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