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大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构建开放式国际化办学新格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际合作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有合法资质的高校开展的以学生升学、教师访学进修等学术活动为目的,以签订合作备忘录或意向书或协议书为保障的各类国际合作。
第二条 符合合作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学校统一领导,国际交流中心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受理全校国际合作项目申报工作。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的,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协调组织申报。
第五条 国际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缺乏明确的目的;
(二)外方院校不在中国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站海外院校名单内的,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不予认证的;
(三)合作范围宽泛,合作期限超过三年(一般不宜超过三年,可续签);
(四)与以赢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合作的项目;
(五)违反两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立 项
第六条 与国外高校签署的国际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须经国际交流中心提交学校法务审定,并经党委会通过后,方可签署。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不得私自与海外高校进行合作,无权与海外高校签订合作备忘录或意向书或协议书。
第四章 实 施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项目实施与宏观管理,负责提供政策咨询、综合协调及其它涉外服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实施提供协助与服务。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与港澳台高校之间的合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