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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聂圣军发布时间:2022-09-28浏览次数:406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聘请、邀请的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指我校聘请或邀请来校进行教学、短期讲学或讲座、合作科研的专家和教师,包括外国专家、教师和港澳合专家、教师。

第四条 我校外教的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主管,具体工作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二章 外教的聘请和邀请

第五条 聘请外教原则为以我为主、按需引进、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第六条 我校聘请、邀请的外教应满足下列条件:

()外教应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的文化习俗,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外教的年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应符合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

()申报各级政府专项项目和学校专项项目的外教应满足项目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外教的聘请和邀请实行备案制度

()学校所有外教统一由国际交流中心聘请和邀请,二级学院可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将外教需求报送至国际交流中心。

()学校与外教签订工作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教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薪酬、待遇等。

()国际交流中心为外国外教办理来华手续,各二级学院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国际交流中须要求外教提供护照、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居留许可》、保险单、宗教信仰情况等材料,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案。

第三章 外教的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外教的工作管理由国际交流中心具体负责,为外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指派专人作为外教的合作教师,帮助外教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二级学院对外教的工作进行指导、协助、监督和意见反馈、为外教提供教学资料和用具等。二级学院应鼓励外教采用符合中国法律和国情的先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材料,鼓励本单位教师与外教加强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水平,进行科研合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外教的教学进行监督和质量考核,对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教学效果好、配合工作的外教,纳入学校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中心对外教的工作进行监管,参考二级学院、教务处等部门意见,结合外教的平时表现,对于教学效果好、配合工作的外教,在下一学年度聘请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表现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教,为其申报学校和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奖项,并给予获奖外教相应的奖励;对于严重违反学校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外教依据合同子以解聘。

第四章 外教的生活管理

第十四条 外教应在来校前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范围能涵盖外教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中心为外教安排校内免费住宿,帮助外教处理住宿登记、物业维修等事宜,协助二级学院安排课程国际化项目外教住宿。

第十七条 外教的日常事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处理外教的接机、接站、就医等日常事务。

()外教享受中国公共假期和学校寒暑假,可在所在国重大节日休假,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补课。

()国际交流中心为外教组织社会实践、文化体验、观看文艺演出等活动,不定期邀请计划外外教参加上述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 外教突发事件的处理

()国际交流中心应要求外教提供外教亲属或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等,以便学校在外教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联系到相关人员。

()外教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各二级学院应立即通知国际交流中心、安全保卫中心、校诊所等相关部门,按照《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